附录 III - MEPC.259(68)要求在系统投入使用时或不久之后,以及在运行两年期间(至少取三个样本),每隔约十二个月取一次洗涤水样品,以进行分析。请参考附录以获取所需的样品。

请注意附录 III 中的评论:'建议已向管理机构提供此信息并获得满意的船舶,应获得对现有安装的豁免,以适应可能未来更严格的洗涤水排放标准。管理机构应将提交的有关此问题的信息转发给组织,由适当机制进行传播。'

应在以下位置取样:

  • 进口水(用于参考)
  • 在任何处理系统之前的洗涤器后的水;和
  • 排放水

建议在取样时记录系统运行条件,可以通过数据记录器或在 EGC 记录簿中输入现场检查数据来记录。

MEPC.259(68) 洗涤水取样要求及豁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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