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0日泰康医药公司购进一批口罩销售单价30元盒货值金额18000元。3月10日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抽样检验发现该批口罩系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三无口罩。经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截至调查日止除监督抽样用去3盒外该批口罩还剩存160盒销售437盒违法所得13110元。在调查中查明上述涉案口罩系泰康医药公司从不明渠道购进且未按规定验明商品合格证明不能提供该商品的出厂
1.如果市公安局也对该医药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同一行为不能被多个行政机关重复处罚。
2.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告知以下内容:涉嫌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理由、期限、处罚的方式和途径、申诉、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
3.泰康医药公司可以申请启动听证程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相对人有权要求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是与案件无关的中立人员,由行政机关确定。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听证程序,保证听证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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