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生效日期:………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上述日期(以下简称“生效日期”)由以下各方签署:位于奥地利Leoben-Hinterberg,Fabriksgasse 13的AT & S Austria Technologie&Systemtechnik Aktiengesellschaft(以下简称“AT&S”)及其关联公司,以及位于………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旨在根据本协议条款保护某些机密信息(以下定义)的交换和披露。

AT&S和公司以下分别称为“一方”,共同称为“各方”。 “披露方”表示透露机密信息的一方和/或其关联公司。 “接收方”指接收或访问另一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机密信息的一方和/或其关联公司。

  1. 目的。

双方希望进行讨论,相互披露某些机密信息,严格限于评估并如双方协商的进行可能的业务关系(以下简称“目的”)。

  1. 机密信息

(a)为本协议目的,“机密信息”定义为任何和所有技术、财务、商业或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业机密、想法、发明、专有技术、过程、技术、设计、样品、许可证、知识产权,无论以书面、口头、电子、基于网络或其他形式。以有形形式透露的机密信息应在透露时明确标记或指定为“机密”、“专有”或其他类似的标记。 (b)如果以口头、视觉或任何其他无形形式透露机密信息,则在透露时应口头标明其机密性,并由披露方在透露后三十(30)天内书面确认,提交包含适当保密标记的机密信息摘要。 (c)如果披露方(i)未提供此类摘要;或(ii)未标记有形物品;或(iii)未按上述方式识别视觉信息;或(iv)如果有形物品不能合理地标记为上述,例如样品或演示板,则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不受影响,如果披露涉及明显为机密、竞争敏感或专有性质的信息和数据,或者合理人期望或处理为机密的信息和数据。

  1. 允许使用和披露。

(a)接收方将严格在目的范围内使用机密信息,仅为双方的利益而使用机密信息,并且不会将机密信息用于其自身的利益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接收方不得将机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用于任何流程或产品的开发或商业化,或将其提交给任何政府机构,包括任何专利局或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未经披露方的书面明确许可。 (b)接收方可以将机密信息披露给其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员工、代理人、顾问和/或其他人员(“授权接收方”),前提是这些人员在其工作中需要知道以促进目的,并且受到至少与接收方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义务约束。 “关联公司”一词指任何法律实体,该实体受到另一方的控制、受到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 “控制”指拥有占董事会中投票权超过50%的股份或权益或等同物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只要此类权利存在,或对其管理的等效权力。 (c)接收方不得未经披露方的事先书面授权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机密信息。 (d)接收方应以至少与其用于保护其自身类似性质的机密信息相同的程度对机密信息进行维护,但不得低于在特定情

翻译NON-DISCLOSURE AGREEMENTEffective Date …………………This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hereinafter „Agreement is entered into as of the date indicated above the „Effective Date between AT & S Austria Techno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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