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蔡某的行为构成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和非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是指故意输入病毒、恶意程序或者其他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功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数据等结果发生错误、删除、增加、变化的行为。非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侵犯他人名誉、隐私、商业秘密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的行为。

根据刘某和蔡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他们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计算机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和非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罪的刑期最高为七年。由于两人获利金额较大,可能会被判处较长的刑期,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开发一款改机软件他人购买软件后结合不同的手机号码等信息使用同一部手机反复下单大量骗取电商平台的优惠劵。刘某共计销售 8000人获利5万元蔡某共销售 4900人获利2万元。该软件具有修改系统中手机串号ID设备品牌型号设备名等信息篡改其他应用程序在获取系统信息处理过程中数据的功能。刘某和蔡某的行为在中国构成什么罪可能会被怎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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