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把下面的文字换一种方式论述: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对应股权外部转让的一项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是通过通知和同意来实现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东股权转让的规定较为简洁也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实现的程序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其实现方式通常是通过通知和同意来实现。然而,现行《公司法》并未具体规定有关程序问题,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9条则规定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但并未对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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