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温度记录分析:驳斥货物损坏与运输过程有关的论点
我们尚未收到集装箱的温度记录。但是根据对方报告记录,'一个安装在相关集装箱内的温度记录仪,其序列号为 89314079,记录的温度在 -25.0°C 到 -10.0°C 之间波动,高于提单中要求的 -23.0°C。' 并且对方认为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温度在第 57 天到第 58 天之间波动,温度在 -23.0°C 和 -9.0°C 之间,持续时间超过 24 小时,导致货物损坏,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船公司负责。'
我们仔细检查了对方报告中的温度记录,该记录按天记录温度。在第 0 天和第 1 天,第 38 天,第 40 天,第 41 天,第 43 天,第 47 天,第 48 天,第 50 天,第 57 天和第 58 天,出现了短暂的高温记录(-17 到 -9 摄氏度),如下图所示(摘自对方报告)。尤其是在第 61 天和第 62 天,温度记录在 -5 到 15 摄氏度之间,并且温度持续升高,持续时间超过 24 小时。根据经验,这通常是由于集装箱在中转时短时停电造成,例如装船,卸船,转运到码头等。我们将时间点与集装箱的轨迹进行了对比,根据对比,温度记录中第 0 天应该是 2022 年 7 月 14 日左右,第 57 天和第 58 天应该是 2022 年 9 月 7 日左右(当时集装箱从船上卸到码头,大约 20 小时后被收货人从码头提走),第 61 天和第 62 天应该是 9 月 11 日左右(集装箱在掏箱后返回了堆场)。
需要注意的是第 57 天到第 58 天的高温记录不像报告里描述的那样连续持续超过 24 小时,如下图所示(截取至对方报告),中间出现了短暂低于设定温度(-25 摄氏度)的波谷,考虑到当时环境温度,这证明该集装箱在这之间至少进行了一次正常制冷工作。因此,从该记录看,集装箱制冷设备连续不工作时间并未超过 24 小时。换句话说,对方赖以说明保险责任成立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其立场。仅从这一点说,我们是不应该支持货物保险公司对我们的追偿。
其次,从逻辑上来说,第 61 天和第 62 天的异常温度不管是持续时间还是程度都要重于第 57 天和第 58 天的记录。因此,即使损坏和本航次集装箱温度有关系,也应该首先考虑是第 61 天到第 62 天的异常温度造成。而当时集装箱应该已经到达收货人仓库,则也不在保险区间和承运人责任区间。
再有,该温度记录是发货人放置于集装箱内的一个记录仪记录。根据我们经验,由于受记录仪放置位置,集装箱内积载状况,其本身精确度等影响,其记录的温度并不等同于集装箱内制冷温度,和大部分货物的温度的差距就更大了。由于货物和空气比热容的巨大差异,货物并不会短时间内改变其温度。根据经验,正常冷藏集装箱内冷冻货物在集装箱不制冷的情况下,内部货物甚至可以维持数日而不化冻。
正如上面提到的,集装箱内短时高于设定温度可能是由于集装箱中转导致。这符合集装箱冷藏运输实践。根据对方提供的温度记录,我们推测集装箱内的温度在整个航程中应该是维持在了设定温度。
根据现场检验,虾体主要问题是部分虾壳呈红色,这可能是高温导致,但是还未曾发现货物不化冻而虾体变红的情况(疾病导致除外)。根据该温度记录,在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约-9 摄氏度并且持续时间应该不超 5 小时。因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化冻的可能。另外,由于集装箱制冷能力比较弱,如果盐冻货物为非冷冻状态,集装箱是不可能将货物重新冻结的。而现场检验时发现货物均处于冻结状态,也说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可能化冻。综合以上,我们认为货物损坏原因和运输过程并没有关系。他可能是货物本身品质问题,或者在收货人保管期间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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