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档案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推进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是指与城乡建设相关的各类档案,包括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验收档案、维修保养档案等。
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档案管理水平。
第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档案的归档和整理
第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归档。
第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归档应当按照档案的种类、年代、地点等进行分类整理。
第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整理应当由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确保整理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整理结果应当及时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应当建立安全、稳定的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服务,方便用户的查询和使用。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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