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法权益。本案中,周先生认为西餐厅以衣冠不整为由拒绝其就餐并张贴告示牌,侵犯了其名誉权,请求赔礼道歉、拆除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而西餐厅李总经理则表示餐厅没有侵犯周先生的权益,不打算摘下告示牌并会积极应诉。

经查,衣冠不整是一种主观判断,其标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西餐厅作为一家高档餐厅,其经营理念和服务水平与普通快餐店不同,对顾客的着装要求也应该更高。本案中,周先生穿着T恤、短裤及拖鞋到餐厅用餐,虽然不算太过分,但也不能说完全符合高档餐厅的着装要求。因此,西餐厅拒绝其就餐并张贴告示牌的行为,应该说并没有错误。至于告示牌内容,虽然表述不当,但也不能说是侵犯了周先生的名誉权,因为其并没有涉及到个人的评价和诋毁。

综上所述,法院可以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赔礼道歉、拆除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同时,餐厅也应该注意在服务中的表述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和误会。

三、某公司职员周先生到西餐厅用餐该店实习经理以衣冠不整为由拒绝让他就餐还将其领到一个告示牌前上面写着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周先生认为他穿的T恤、短裤及拖鞋不属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没有侵犯其他顾客的权利。故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餐厅赔礼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西餐厅公司李总经理对记者说餐厅没有侵犯周先生的权益公司不打算摘下公告牌并会积极应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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