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该条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样的工资待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那么应当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符合同工同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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