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忽视的是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对《劳动法》贯彻落实不到位不给或少给加班费肆意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标准。部分用人单位故意模糊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将加班称为值班。这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换一种描述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雇主没有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没有给予或者少给予加班费,随意修改加班费计算基数和标准。一些雇主还故意混淆“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将“加班”称为“值班”,这都是对工人的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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