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系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贪污公款达200万元构成贪污罪。后因该市委市政府积极部署加强反贪污和廉洁建设又因段某即将调任其他部门将进行离任审计。段某担心事发遂于2021年5月1日主动向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交待了贪污200万的犯罪事实以及本人的身份情况。如果段某翻供直至一审判决前仍拒不承认贪污的事实对于贪污罪也应认定为自首。
不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翻供,不承认罪行,不属于自首情节。因此,即使段某在一审判决前翻供,拒不承认贪污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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