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厂排污被罚,行政复议能否撤回?二次复议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河南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设置排污口,向河流排污,被县环保局查处。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县环保局报请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后,对造纸厂处以4万元罚款。造纸厂认为罚款过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环保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造纸厂同意并撤回申请。但随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罚款仍然过重,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

(1)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谁?

(2) 造纸厂再次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分析:

(1)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上一级环保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因此,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该县所属的市级环保部门

(2) 复议机关是否受理造纸厂再次申请的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可以选择是否受理造纸厂再次申请的复议请求。

  • **可以拒绝受理的情况:**如果复议机关认为之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复议,且没有新的证据或理由支持造纸厂的申请,可以拒绝受理。在本案中,造纸厂第一次申请复议后,环保局已经降低了罚款金额,且造纸厂也同意并撤回了申请。如果造纸厂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或理由证明3万元罚款仍然过重,复议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其再次申请。

  • **可以再次受理的情况:**如果复议机关认为造纸厂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理由,或者之前的复议存在错误,可以再次受理并进行复议。例如,造纸厂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较轻,或者提供同类案件的处罚案例证明3万元罚款仍然过重等。

总结:

行政复议的撤回是申请人的权利,但撤回申请后再次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充分准备证据和理由,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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