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火灾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因素,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进行分级。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分级: 1、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为特级保护对象; 2、高层民用建筑中,一类高层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二类高层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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