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1995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
(1) 王某和宋某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虽然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但林某作为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在ABC公司的董事资格并没有因此而失效,除非法院作出撤销林某在ABC公司的董事身份的裁决。
(2)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首先,他未经董事会讨论就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立了私营公司,这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决定原则,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其次,他发布的引人误解的广告,使消费者混淆ABC公司和金泉公司,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真实宣传原则;最后,他利用自己的董事长职权强制销售“清泉”水,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
(3) 对于王某的行为,ABC公司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其停止“清泉”水的推销行为,并公开澄清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独立的两家企业,消费者应当明确区分;二是要求其辞去董事长职务,以免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三是对其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进行惩罚,比如罚款或者撤销其在ABC公司的董事资格。同时,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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