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6月1日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丙企
(1) 甲公司于交货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属于行使违约责任主张的权利。 (2) 在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在交付质物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即生效,因为质权的设定不依赖于登记,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即可生效。 (4) 丙企业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追偿或者先行实现担保物权。 (5) 乙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6) 人民法院应该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因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实际损失和违约金的责任,但违约金不应超过实际损失。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fQoC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