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
法院的处理基本正确。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传真后同意供货10吨,即形成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按照原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义务。但是,甲方在挂号信中提出了修改合同的要求,而乙方并未同意或拒绝,没有形成新的合同约定或修改。因此,后5吨荔枝的价格应按照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以达到双方协商的结果。但是,这一结果应通过当事人和解来实现,而不是法院直接判决。因此,法院应当将后5吨荔枝的价格问题退回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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