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民法典》第104条规定,当事人就财产买卖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交付财产,对方支付价款,即构成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王某已经交付了房屋,丁某也支付了房屋价款,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2) 小王从2008年6月8日开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3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自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在本案中,小王于2008年6月8日办理了产权登记,因此从该日起,小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 小王没有权利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根据《民法典》第210条规定,买受人在交付房屋后,未经卖方同意,不得撤销买卖合同。在本案中,丁某已经支付了房屋价款并接收了房屋,因此小王没有权利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4) 杜某没有权利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根据《民法典》第14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自登记时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案事实,小王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因此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丁某作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因此,杜某没有权利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5) 杜某没有权利请求叶某返还房屋。根据《民法典》第210条规定,买受人在交付房屋后,未经卖方同意,不得撤销买卖合同。在本案中,丁某已经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并与叶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因此,杜某没有权利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2021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简单装修于2021年4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当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8年6月8日办理了产权登记。2008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别回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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