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定金纠纷:被告律师答辩意见

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康鑫公司,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要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关于定金退还责任

  1. 双方签订的《康鑫·邕江公馆合作建房定金协议书》中,原告作为乙方确实支付了70000元作为合作建房款的定金。2. 虽然法院认定该定金是一种预约,属于立约定金,是对双方缔约前信赖利益的担保,且双方在约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但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定金的退还条件。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定金的退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4. 本案中,双方未能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并非由于被告康鑫公司的过错,而是出现了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因此,被告康鑫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并退还全部定金。

二、 关于利息损失承担

  1.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资金占用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并计算至2022年11月7日为6128.36元。2. 然而,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在未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所造成的利息损失。3.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三、 关于超出部分诉讼请求

  1. 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的要求未被法院支持,法院已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认定被告应当承担部分责任。2. 被告康鑫公司已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了退还定金的义务,超出部分的请求不应当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 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康鑫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并退还全部定金,也不应承担资金占用所造成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超出法院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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