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合同纠纷:被告律师答辩意见
合作建房合同纠纷:被告律师答辩意见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康鑫公司的辩护律师,就本案进行如下答辩:
一、关于合同的性质和有效性
原告主张涉案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并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主张合同无效,对此,我方认为:
- 本案合同应认定为合作建房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康鑫商业中心(康鑫邕江公馆)合作建房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以合作建房的方式共同开发建设涉案房屋,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符合合作建房合同的特征。2.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合同合法有效。3. 被告正在积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已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了申请,正在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被告的履约情况
我方认为,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 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土地出让金、工程款等费用,并持续推进项目建设。2. 由于相关手续办理存在客观上的时间周期,导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但被告一直在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尽快取得许可证。3. 被告有能力且有意愿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屋建设并交付原告。
三、关于双方的责任划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被告未及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也应充分考虑相关客观情况,给予被告合理的时间和配合。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本案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感谢法庭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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