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纠纷:法院判决康鑫公司支付拖欠劳务费

案情简介:

陈安升(以下简称陈某)起诉康鑫公司(以下简称康鑫)拖欠其劳务费,并主张荣华公司(以下简称荣华)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

  • 陈某提供了由康鑫盖章确认的《富德村11.12组综合楼结算单》,显示康鑫尚欠工程款638,999元。* 陈某还提供了由康鑫盖章确认的《2020年6-11月份劳务人员工资表》,其中显示陈某的工资为161,499元。* 陈某主张康鑫通过其监事阙海峰分两次支付了16万元,但该款项为之前的其他款项。* 陈某提供了荣华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但荣华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否认与涉案工程有关。* 庭审中,陈某自述未与康鑫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由阙海峰支付。

法院认为:

  • 康鑫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支付陈某劳务费161,499元,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结算单中约定的638,999元。* 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荣华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或荣华公司与康鑫公司存在合伙或财产混同等情形,故对陈某要求荣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康鑫公司需向陈某支付劳务费161,499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启示:

  • 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有效维权。* 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拖欠工资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也损害自身信誉,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款支付纠纷:法院判决康鑫公司支付拖欠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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