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并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李某与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
根据该医药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并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因此,该公司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付加班费是合法的。虽然李某提交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但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加班,并不支付加班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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