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排放标准对于特征污染乙烯的排放限制如下:

  1. 控制排放浓度:中央污染源稳定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mg/m3,局部污染源稳定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2. 控制排放总量:国家对特征污染乙烯的排放总量进行严格控制,必须建立完善的排放监管和管理机制。

  3. 禁止超标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特征污染乙烯。

  4. 加强监测管理:各地必须建立特征污染乙烯排放监测站,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污染情况。

  5. 加强处罚力度:对于超标排放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惩罚力度必须加大,以达到威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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