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带薪休假的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带薪休假是指职工依法享受的休息、休养、照顾家庭等原因休息而得到的报酬。
第三条 职工带薪休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工作年限、工作性质、工作强度等情况确定。
第四条 职工带薪休假应当事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享受。
第五条 职工带薪休假的期间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确定,但是,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年度带薪休假不得少于五天;
(二)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年度带薪休假不得少于十天;工作满十年的职工,年度带薪休假不得少于十五天;
(三)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连续休息不计入带薪休假期间。
第六条 职工带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年度带薪休假期间,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日的工资;
(二)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年度带薪休假期间,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日工资的150%;工作满十年的职工,年度带薪休假期间,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不得强制职工放弃带薪休假或者将带薪休假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第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确定职工带薪休假的期间和报酬;
(二)强制职工放弃带薪休假或者将带薪休假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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