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本案系原告李大芳诉被告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及其它共同被告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被告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依法在此提交答辩状,并请贵庭审慎审理。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说明

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在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债权公开竞价。根据被告对标的物介绍,本次拍卖的债权余额为21 389 188.95 元,本金金额为11 359 787.45 元,利息金额为6 343 426.78 元。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15 200 000 元。2019年3月27日,原告通过参与竞价并最终以17 000 000 元价格竞得债权。2019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截至2019年3月29日,债权本金余额为11 359 787.45 元,利息6 343 426.78 元,费用143 425 元,迟延履行金3 542 549.72元,债权合计为21 389 188.95 元。转让价款为17 000 000 元。

被告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了债权本金余额、利息金额、费用和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且本案涉及的两个法律文书(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中02民终4361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经确认债权余额数额,因此被告在拍卖公告及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的21 389 188.95 元是确凿无疑的。

二、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答辩

1、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一的答辩

原被告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债权转让价款已经明确为17 000 000 元,原告在此之后要求变更转让价款是没有根据的。同时,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债权余额存在误差,因此,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

2、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二的答辩

被告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已经明确了债权转让价款为17 000 000 元,未超额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

3、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三的答辩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但并未具体说明损失的数额及原因。同时,被告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了债权余额的具体数额,不存在误导原告的情况。因此,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

4、关于原告诉讼请求四的答辩

本案中的争议是由原告提起的,因此原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结论

综上所述,被告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认为本案中的债权余额已经明确,债权转让价款已经约定,不存在误导原告的情况。因此,本院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答辩。

被告: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

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

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在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债权公开竞价。根据被告对标的物介绍本次拍卖的债权余额为21 389 18895 元本金金额为11 359 78745 元利息金额为6 343 42678 元。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15 200 000 元。2019年3月27日原告通过参与竞价并最终以 17 000 000 元价格竞得债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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