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共卫生学院科研诚信管理,维护科研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科研人员的诚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卫生学院所有从事科研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科研诚信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诚实守信原则: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研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如诚实、守信、勤奋、勇于创新等。
  2. 公正公平原则:科研评审和科研成果的认定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3. 保护知识产权原则:科研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科研诚信行为

第四条 诚实守信行为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诚实守信行为:

  1. 不虚假报道研究成果,不伪造、篡改科研数据。
  2. 不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不进行盗用他人的科研成果。
  3. 不进行学术造假行为,如抄袭、剽窃、伪造实验数据等。
  4. 不隐瞒科研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如实际实验过程、实验结果等。

第五条 公正公平行为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公正公平行为:

  1. 不进行评审不端行为,如故意推荐不合格的论文、故意打压他人的科研成果等。
  2. 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诋毁他人的科研成果、妖魔化竞争对手等。
  3. 不进行不正当合作行为,如强迫他人合作、违反合作协议等。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措施

第六条 诚信教育和培训

公共卫生学院应当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和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诚信考核和奖惩

公共卫生学院应当建立科研诚信考核制度,对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科研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对积极践行科研诚信行为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诚信监督和举报

公共卫生学院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监督和举报制度,接受科研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对于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公共卫生学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共卫生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卫生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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