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货物的总价值为70000美元,货物的数量为1960箱,总重量为23520千克。根据国际货物运输法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VR),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货物进行良好保管。如果承运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货物损坏,收货人有权对承运人提出索赔。

然而,根据HVR第4条规定,承运人可以限制其对货物损失或损害的责任。具体而言,根据HVR第4(5)条规定,承运人可以对货物的每包或每件货物的损失或损害的最高限额进行限制。这个限额通常是每包货物8.33特别提款权(SDR)或每千克货物2特别提款权(SDR),以较高者为准。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使用的一种货币单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根据HVR规定对其责任进行限制。具体的限制金额将取决于每包货物的重量或每千克货物的重量,并且将以特别提款权(SDR)作为货币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限制金额可能会因为其他因素而有所变化,如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

因此,根据提供的信息,承运人可能可以根据HVR规定对其在此货物损失索赔中的责任进行限制。为了确定具体的责任限制金额,建议参考HVR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评估。

承运人货损索赔70000美金,HVR规定如何限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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