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三无口罩,泰康医药公司被重罚!-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0日,泰康医药公司购进一批口罩,销售单价30元/盒,货值金额18000元。3月10日,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抽样检验,发现该批口罩系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三无'口罩。经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截至调查日止,除监督抽样用去3盒外,该批口罩还剩存160盒,销售437盒,违法所得13110元。在调查中查明,上述涉案口罩系泰康医药公司从不明渠道购进,且未按规定验明商品合格证明,不能提供该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书。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泰康医药公司如下处罚:没收剩存的该批口罩160盒,没收违法所得13110元;处以商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18000元。

问题分析:

  1. 如果市公安局也对该医药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为什么?(8分)

**答:**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本案中,泰康医药公司销售'三无'口罩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如果市公安局再对其进行罚款,则构成重复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责令停业整顿也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因此公安局也不能再进行该处罚。

  1. 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8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泰康医药公司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 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告知其如果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求救济以及救济的期限。
  1. 如果泰康医药公司认为处罚过重,是否可以申请启动听证程序?为什么?如果可以,听证主持人应如何确定?(9分)

**答:**泰康医药公司可以申请启动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公道正派;*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

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程序,保障听证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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