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案号:2021年XX号民事案件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裁判人:XXX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侵犯其名誉权案,本院于2021年X月X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案件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指称原告张三是一名欺诈者,并在文章中公布了原告张三的个人信息和照片,严重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名誉权。因此,原告张三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李四删除该文章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X万元。

被告李四在开庭审理中承认自己发布了该文章,并表示该文章是基于他的个人观点和调查所写,不是故意诽谤原告张三,他也没有本意侵犯原告张三的名誉权。

本院认为,被告李四发布的文章确实存在对原告张三名誉权的侵犯行为。在文章中公布原告张三的个人信息和照片,使得原告张三的名誉遭受了较大的损害。被告李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张三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裁定如下:

1.被告李四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停止对原告张三名誉权的侵犯行为;

2.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人民币X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裁判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人:XXX

日期:2021年X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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