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股东大会 (召集) 第13条 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定期股东大会应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翌日起三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根据需要召集。 2. 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会议日前5天发出通知。 (决议权代理) 第14条 股东可以委托其他股东行使本公司的决议权。 2. 在前款情况下,股东或代理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代理权的证明文件。 3. 股东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向本公司提供代理权证明书中应载明的事项,代替提交前款文件,但需获得法律规定的本公司同意。 (股东大会主席) 第15条 股东大会的主席由社长担任。 2. 如果社长遇有事故,则根据董事会的多数决定,按照预先确定的顺序由其他董事担任主席。 (股东大会决议) 第16条 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的决议应由出席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过半数所作出。 (会议记录) 第17条 关于股东大会的会议事项,应记录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出席的董事和股东,以及会议的进程和结果,以及其他法务省令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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