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树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职业操守和工作纪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滥用暴力、变相强制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从事勤勉、忠诚、廉洁、奉公守法的职业行为,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正执法、服务社会。
第二章 勤勉尽责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公正。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执法标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行为科学、规范、精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和申辩,充分调查取证,确保执法事实准确。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执法案件,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
第三章 廉洁自律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礼品、宴请等,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数量和时间,不得违规使用公车。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接受超标准的接待,不得以公务为名在餐饮、旅游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公款、公物,不得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 公正执法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标准,公正执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不得武断执法、滥用执法权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执法工作,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处罚。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将个人恩怨、利益冲突等因素带入执法过程。
第五章 服务社会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发展、人民幸福作出贡献。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改进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普及法治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公众信任感和满意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举报,及时回应投诉举报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经核实的违反行为规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市、区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经发生的违反本规范行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本规范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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