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一人和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却一直在做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工作其直属领导是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的主管。请问这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存在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及时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工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内容。而在本案中,虽然劳动者签订了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地点和直属领导均属于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且劳动合同未能准确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之嫌。因此,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合法合规的调整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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