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等形式,但是除非有特殊情况,固定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第八条 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介绍有关劳动条件,提供真实的劳动岗位介绍和工作环境。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用人单位应当将一份劳动合同送达劳动者,并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商定续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和时间,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日书面确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致使劳动者不能继续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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