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州人民法院:我是原告毛勇,身份证号码500237199308055351,于2021年结尾在广州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中铁健康城B区,建筑类做alc墙板。经过一段时间的施工,我已经完工,但是老板曾昕霖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最后的尾款。在合同签订时,双方明确了尾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然而,自从完工以来,曾昕霖一直推脱我关于尾款支付的要求。我已多次与曾昕霖联系并催促他履行合同义务,但他一直拒绝承认他的欠款,并且没有任何解决方案。就此,我走上了解决此事的法律途径。我相信,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曾昕霖应该承担他的合同义务。因此,我请求广州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起诉,判令曾昕霖支付我尾款及相关费用。以上为本人起诉草稿,请广州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原告:毛勇日期: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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