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人身安全补充协议
本协议是在租赁合同基础上的补充协议,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特制定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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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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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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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应在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之前,对租赁物进行全面检查,保证租赁物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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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或故障,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进行修理或更换。承租方不得自行擅自拆卸或修理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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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承租方应立即报警,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积极协助处理事故,并尽力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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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承租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租赁物受损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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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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