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且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增加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此类推,逐年增加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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