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3日11时41分许,施**报案称,早上9:30左右在松山湖佳纷天地建设银行的电动车停放处,其一辆山地自行车被盗。

2023年8月13日17时许,施在其住处将嫌疑人韦抓获,现场缴获被盗自行车。

现场侦查情况:

2023年8月13日9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韦**步行至东莞市松山湖佳纷天地建设银行的电动车停放处,盗窃一辆捷安特XTC800型自行车,并将该自行车骑回其自已的住处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兴富一街八巷6号709房停放。

被盗车辆信息:

(1)车辆品牌:捷安特(Giant) (2)型号:捷安特 XTC800 (3)车身材质:捷安特次顶级 SL 航空铝合金 (4)轮胎尺寸:27.5英寸

经东莞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估价确认,被盗自行车在案发日的市场价格为3679元人民币。

接受证据情况:

  1. 购买收据截图
  2. 被盗自行车视频(1份)

到案经过

到案人员:犯罪嫌疑人:韦**(曾用名:无,绰号:无),男,48岁,1975年01月04日生,民族:壮族,居民身份证:452226197501040000,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州来宾市兴宾区六龙村6号,现居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兴富一街八巷6号709房,工作单位:东莞市大岭山科技有限公司。

身高衣着伤情:身高约165厘米,穿蓝色短袖上衣

到案方式:直接拘留

线索来源:

到案过程:2023年8月13日,犯罪嫌疑人韦**在松山湖佳纷天地盗窃一辆自行车,并于当日被我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后经东莞市物价局鉴定,其盗窃的自行车价值已达3679元。我局民警于2023年8月28日10时许在东莞市拘留所对嫌疑人韦某某宣布拘留,并与2023年8月28日12时30分许将其带到松山湖派出所接受调查。

第一次讯问情况:

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公安分局的民警罗*和民警刘**(警号:281001,281002),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民警依法告知被讯问人权利义务等,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个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回答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家庭情况:

个人情况:韦**,男,48岁,群众,壮族,小学文化,1975年01月04日生,居民身份证为452226197501040000,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州来宾市兴宾区六龙村6号,现住址是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兴富一街八巷6号709房,婚姻状况已婚,工作单位是东莞市大岭山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为15181240000。

家庭情况:妻子:覃**,50岁,在大岭山打工;儿子:韦*,20岁,在东莞石碣镇打工;女儿:韦**,26岁,在东莞石碣镇打工。

韦某某从小在老家广西读书读到小学五年级,辍学在家帮家里干农活,2011年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了2年6个月,在广西柳州看守所服刑,2013出来之后就过来东莞,在常平进工厂做了好多年,去年到大岭山荣耀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至2023年8月13日。

韦某某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没有参加何种社会团体或组织。非国家公职人员或中共党员。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尿酸高、血脂高、血糖高等慢性病。

民警讯问其到案经过。

民警讯问其盗窃过程。

韦某某答称:2023年8月13日8时许我从大岭山元岭村走路过来松山湖这边,一直走到佳纷天地建设银行那里。大概到了10时许,我看到一部自行车停在建设银行的停车区没有上锁,我当时走累了,我就把车骑走去了元岭市场买菜,买完菜我就直接骑这部车回了出租屋,然后把车放在出租屋的楼梯间,因为我自己的自行车坏了,我当时就想着把这部车留着自己用,后来警员找到我,说我涉嫌盗窃,然后就把我带回红棉派出所接受调查了,自行车也被你们民警扣押了。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没有使用工具,没有其他盗窃行为。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23年8月28日 上午10时30分

询问地点:松山湖派出所

询问人员:民警罗*、民警刘**

询问对象:犯罪嫌疑人韦某某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姓名:韦某某 性别:男 年龄:48岁 出生日期:1975年01月04日 民族:壮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501040000 文化程度:小学 政治面貌:群众 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州来宾市兴宾区六龙村6号 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兴富一街八巷6号709房 工作单位:东莞市大岭山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181240000

家庭情况:

妻子:覃**,50岁,在大岭山打工 儿子:韦*,20岁,在东莞石碣镇打工 女儿:韦**,26岁,在东莞石碣镇打工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对于以下问题作出如下回答:

  1. 民警:请您简要描述您到案经过。 韦某某:2023年8月13日上午8时许,我从大岭山元岭村走路过来松山湖,一直走到佳纷天地建设银行那里。大概到了上午10时许,我看到一辆自行车停在建设银行的停车区没有上锁,我当时走累了,就决定骑走这辆自行车去元岭市场买菜。买完菜后,我直接骑着这辆自行车回到出租屋,然后把车放在出租屋的楼梯间。因为我自己的自行车坏了,所以我当时打算留着这辆车自己用。后来,警员找到我并告知我涉嫌盗窃,将我带回红棉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时也扣押了自行车。

  2. 民警:在盗窃过程中,您是否使用了工具或有其他盗窃行为? 韦某某:我并没有使用任何工具,并且没有进行其他盗窃行为。

本次询问结束,以上记录属实。

询问人: 被询问人: 民警罗* 韦某某 警号:281001

民警刘** 日期:2023年8月28日 警号:2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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