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缔结: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承包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为了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甲乙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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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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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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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委托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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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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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甲方根据规划要求,委托乙方对以下工程进行施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造价:
工程验收标准:
工程竣工日期:
工程保修期:
第二条 工程费用
本工程的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 工程进度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工程。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严格把控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 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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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工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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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设计,并与甲方进行协商确定变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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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造成的费用增减应当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明确变更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工程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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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当按照保修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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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限为()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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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内,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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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乙方有权暂停工程施工,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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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进行施工,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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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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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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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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