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维护工人、职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以及《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订立企业集体合同。企业集体合同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企业集体合同的起草方案,报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签订企业集体合同。
第四条 企业集体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 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条件和待遇;
(二)生产经营管理;
(三)职工培训和技能提高;
(四)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五)职工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劳动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保险、奖金、补贴、加班工资、年休假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包括生产计划、生产任务、生产安排、质量要求、工作量标准、工作时间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职工培训和技能提高的内容,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培训费用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劳动环境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职工权利和义务,包括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其他有关事项,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企业文化建设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集体合同公告在全体职工中,以便职工了解和遵守。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将执行情况向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报告。
第十四条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应当协助企业履行企业集体合同的约定,并对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企业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护权益的能力。
第十八条 企业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应当依法保守企业集体合同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企业集体合同的约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企业集体合同的约定,给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企业集体合同的约定,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办法》(粤劳社〔199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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