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写润色这段话:与西方其他国家的刑法立法相比我国刑法的重刑化色彩比较明显即存在严而不厉与厉而不严的对照。 就此积极刑法观的倡导者往往主张轻罪化即刑法立法应不断增设新的轻罪以弥补处罚的漏洞。 从实然层面观察或为了应对各领域的新生风险或为了满足较为普遍的公众诉求我国刑法立法的积极化已然成为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 与其一味地否定这种趋势莫如接受现实并从既有制度出发研究如何将积极化立法衍生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
相较于其他西方国家的刑法立法,我国的刑法更加偏重于重刑化的倾向,这体现在“严而不厉”与“厉而不严”的对比上。然而,积极刑法观的支持者则主张轻罪化,意味着刑法的立法应该不断增加新的轻罪,以填补惩罚上的漏洞。实际上,这种积极立法的趋势或是为了应对新兴的风险,或是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已经成为了不容忽视的事实。因此,我们应该接受现实,从现有制度出发,研究如何将积极立法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而非盲目地否定这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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