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条牵连管辖:上位管辖权吸收下位管辖权是否侵害被告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此,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涉及上述牵连管辖时所采取的上位管辖权吸收下位管辖权的立法例侵害了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极有可能导致轻罪重判的后果。你怎么理解这种观点?
作为 GPT-3.5 Turbo 模型,我可以给出一个理解这种观点的解释。某些观点认为,涉及上述牵连管辖时所采取的上位管辖权吸收下位管辖权的立法例可能侵害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并可能导致轻罪重判的后果。
这种观点的核心在于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和审判的公正性之间的平衡。支持这一观点的人可能认为,上位管辖权吸收下位管辖权的做法可能使得案件被集中到上级法院,并由相对具有更高权威和专业性的法官来审理。然而,这也可能导致下级法院的专业知识和当地情况未被充分考虑,从而可能造成轻罪被过度惩罚的情况。
此外,他们可能认为,上位管辖权吸收下位管辖权的立法例可能剥夺了被告人选择辩护律师、听证地点和审判程序的权利。这可能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公平审判权产生负面影响,因为他们可能无法在熟悉的地点、与熟悉的律师一起进行辩护。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一种观点,并不代表所有人的看法。另一些人可能认为,上位管辖权吸收下位管辖权的做法有助于确保审判的一致性和统一性,避免了不同地区之间的司法差异。他们可能认为,集中审理案件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总的来说,在权衡法院专业性和地方特殊性之间进行决策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对于这种观点,你可能根据你对司法制度的价值观和对公正审判的理解来判断其合理性。请注意,我只是一个语言模型,无法提供法律意见,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专家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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