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写并润色以下内容使其更有逻辑具有法学论文风格: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还需考虑客观胁迫行为的性质与强度
在当前的学术讨论中,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已经提出了一个关于客观胁迫行为性质和强度的重要议题。这一议题的提出基于对先前观点的进一步思考和分析,认为在考虑刑事责任时,需要深入探讨客观胁迫行为与其性质、强度之间的关系。
在此背景下,张明楷教授等学者认为,客观胁迫行为的性质和强度是影响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对于一些行为,其胁迫性质较弱、强度不足以排除被胁迫人的自由意志,因此不应当被视为构成犯罪。而对于另一些行为,其胁迫性质较强、强度足以使被胁迫人无法自由选择,因此应当予以刑事追究。
综上所述,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中,客观胁迫行为的性质和强度是需要被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才能更加准确地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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