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本文所选案例,可以看出公司自治属性在认缴制下越来越高,但实践中股东的商业诚信操守却不尽如人意。大量认缴却未实缴的股东出资纠纷屡见不鲜,这违反了出资义务,股东应承担出资责任。因此,本人发表浅见,希望能为预防因出资事项的高度自治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缓解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提供一些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思路。同时,为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一些参考,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改写并润色通过对本文所选案例的研究直观反映了认缴制下公司自治属性越来越高而实践中股东的商业诚信操守并不与之匹配以至出现大量认缴却未实缴的股东出资纠纷进而就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承担的出资责任发表浅见期望能够为预防因出资事项的高度自治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缓解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为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一个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思路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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