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宗旨

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家庭稳定和谐,特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个人调解工作室制度。

二、工作职责

1.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采取调解方式,尽力化解纠纷。

2.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协商,制定调解方案;

3.对调解的案件,应当签订调解协议,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4.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三、工作原则

1.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调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2.依法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尽量达成当事人和解。

4.注重法律教育和预防工作,提高婚姻家庭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四、工作机构

1.婚姻家庭纠纷个人调解工作室是由专门人员组成的非营利性调解机构。

2.调解工作室设立在乡、镇人民政府下设的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内。

3.每个调解工作室设置一名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并经人民法院聘任。

五、工作条件

1.婚姻家庭纠纷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2)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3)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

2.调解工作室应当配置充足的办公设备、材料、资料和信息系统等。

六、工作流程

1.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或经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推荐,向工作室提出申请。

2.调解工作室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对调解结果应当及时制定调解协议。

3.调解协议应当经过当事人签字盖章,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七、工作效果

1.婚姻家庭纠纷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2.工作室应当对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对执行情况不良的,及时采取措施,协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3.婚姻家庭纠纷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以满足当事人多样化需求的要求。

八、工作经费

1.婚姻家庭纠纷个人调解工作室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排。

2.工作室的设备、材料、资料和信息系统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配备和提供。

九、工作评估

1.婚姻家庭纠纷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以期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工作室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婚姻家庭纠纷个人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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