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交易日益频繁。然而,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仅以共同生活为标准,夫妻在离婚时将财产转移到另一方,以此规避债务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逐渐出现,破坏了交易安全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为了遏制此现象,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规定,建立了“共债共签”的原则,为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提供了判断标准。然而,在个人债务清偿规则的问题上,现行《民法典》并未延续过去立法中的基础规定,且夫妻债务的一般清偿规则也未得到明确。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在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上存在模糊不清的尴尬局面,需要进一步明确。

改写以下段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交易日益频繁由于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仅以共同生活为标准因此社会上渐渐出现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在离婚时将财产故意转移到另一方以此规避债务也就是俗称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此种现象使得交易安全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均受到了破坏。立法者关注到此现象后为了遏制此种现象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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