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质疑,但不一定会导致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明确列明投标人所承诺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如果已中标的投标人所投的分项报价表内部分货物未写明货物名称,可能违反了这一规定。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已经评定完毕的投标文件,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才可以宣布招标失败:(一)无人投标;(二)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三)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不能确定中标供应商;(四)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被采购人取消。因此,如果未写明货物名称的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形,申请质疑可能会被驳回,不会导致废标。

在政府采购中已中标的投标人所投的分项报价表内部分货物未写明货物名称请问可以申请质疑并且导致废标吗?如果可以的话根据那条法律依据进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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