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附属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含在第三十一编《刑事责任》的第五章《附属刑法》中。该章规定了以下几条关于附属刑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附属刑法是指刑法赋予的由判决确定,并由法院在执行刑罚时实施的对罪犯的特定限制和制裁。

第一百一十二条:附属刑法的种类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罚金、追缴赃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后,剥夺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没收个人财产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依法没收其非法财产。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金是指判处罪犯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附加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追缴赃款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

第一百一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对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财物,由国家追缴并纳入国库。

总的来说,附属刑法是指判决确定后,法院在执行刑罚时对罪犯实施的特定限制和制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罚金、追缴赃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这些规定旨在加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具体的执行细则和程序可以参考民法典及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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