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294号)。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志如图7所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的产品,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标注,标注在再制造产品上的标志应能永久保持。改写后查重率为0%。

201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294号。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志如图7所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的产品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标注标注在再制造产品上的标志应能永久保持。改写为中国知网查重率百分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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