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禹锡案是中国清朝时期的一起著名冤案,发生于公元1744年,涉及到当时的两位官员黄禹锡和吕留良。

黄禹锡是一位清朝官员,曾任四川巡抚和南京兵部尚书等职。吕留良则是黄禹锡的下属,担任四川巡抚衙门的提调。当时,四川地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水灾,黄禹锡和吕留良负责救灾。然而,吕留良却在救灾过程中贪污受贿,黄禹锡得知后十分生气,决定将吕留良罢免并上报给朝廷。

然而,吕留良并不甘心被罢免,他找到了权贵势力,向朝廷控告黄禹锡贪污受贿、虚报军功等罪名。朝廷信以为真,将黄禹锡贬谪到四川康定,而吕留良则被官方任命为四川巡抚。

经过多年的煎熬,黄禹锡最终于1767年得到平反,但当时已是临终之年。此案也成为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

黄禹锡案的始末揭示了当时封建社会官场的黑暗面,也反映了清朝时期权力斗争的残酷与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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