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由所有权人共同行使。因此,楼道、电梯等公共部分的使用权是所有业主共同享有的。如果购房时单位将没有通道的住户和有通道的住户按照统一的建筑系数进行销售,导致没有通道的住户没有享有应有的公共部分面积,单位应当承担责任,通过电梯改造等方式将欠住户的公摊面积还给住户。住户要求不承担改造费用是合理的。

因购房时单位把没有通道的住户和有通道的住户都按统一的1333建筑系数进行销售并获取了售房收入说明没通道的住户花了钱并未买到有通道的面积所以单位有责任通过电梯改造把这部分欠住户的公摊面积还给住户住户不应承担改造费用。 请问住户要求是否合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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