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的生效实施为知识产权法典化提供了机会。虽然知识产权的分散性、多元化似乎使得将其法典化非常困难但这并不是不能法典化的理由。研究表明民法典之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客体可以形成统一。同时狭义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也可以形成统一即物既包括物理体之物物权客体也包括智力劳动成果之物知识产权客体它们都统一于物。这为知识产权法典与民法典的统一化、体系化、逻辑一致化提供了基础。因此知识产权法典化是可行的。鉴于
我国的《民法典》生效实施,为知识产权法典化提供了机会。虽然知识产权的分散性、多元化似乎使得将其法典化非常困难,但这并不是不能法典化的理由。研究表明,民法典之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客体可以形成统一。因此,知识产权法典化是可行的。为保证《民法典》的稳定性和形式完整性,可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概括性原则,而知识产权法以民法特别法的形式形成法典。这可以解决现阶段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不统一、标准不同一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也可以促进我国民法体系构建水平和法治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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